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林中將
林經南
林参進
林寶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林倉成
林玉柑
林福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均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 ○00地號 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57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 ,合稱系爭不動產,如附表所示)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 例各均為7 分之1 。系爭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因無法協議決 定分割方法,而系爭土地面積僅44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則為 4 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物,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爰依民法第82 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裁判 變價分割共有物,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林倉成:系爭不動產為祖產,如原告與被告林玉柑、 林福源協商好,其無意見等語。
(二)被告林玉柑、林福源:系爭不動產久無人居且空間不敷原 物分配,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 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 82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均為7 分之1 ,兩造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而無法協議決定 分割方法,又系爭土地面積為44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則為 4 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物等情,業據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1頁、 第44頁至第45頁、第20頁至第2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 82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三)本院審酌系爭土地面積僅44平方公尺,其上有系爭建物, 而系爭建物為4 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物,各層面積均為34.4 平方公尺,總面積為137.60平方公尺,倘採原物分割,每 人分得之土地僅6.29平方公尺,勢必使土地細分,難以利 用,且本件共有人有7 人,系爭建物亦難以原物分配予兩 造單獨使用,以及兩造均同意以變價分割等情狀,認系爭 不動產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以變價分割分配價金於各共 有人,堪稱允當。
四、綜上所述,系爭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且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 法,經本院審酌上情後,認原告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 82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裁判變價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得價 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分割方法係 由法院依法裁量,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本院審酌上情,認 倘由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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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不動產標示 │ 各共有人 │
│號│ ├────┬────┬────┤
│ │ │應有部分│變價分割│訴訟費用│
│ │ │ │所得價金│負擔比例│
│ │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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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彰化市彰化段│7 分之1 │7 分之1 │7 分之1 │
│ │西門小段400 之25地│ │ │ │
│ │號土地(面積44平方│ │ │ │
│ │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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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彰化市彰化段│7 分之1 │7 分之1 │7 分之1 │
│ │西門小段1576建號建│ │ │ │
│ │物(門牌:彰化縣彰│ │ │ │
│ │化市中正路2 段128 │ │ │ │
│ │巷15號,鋼筋混凝土│ │ │ │
│ │造,4 層,總面積13│ │ │ │
│ │7.60平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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