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樹林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昌棚
被 告 進豪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楊家豪
楊家昇即進優實業社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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