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6號原 告 吳俊男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被 告 黃鴻斌 黃金鳳 黃足珍 王萬福訴訟代理人 陳吟雪被 告 黃月嬌 黃棋媛 莊鉦峰即莊信峯 莊銘峯 莊佳伶 莊品靜 莊雅琳 黃月英 黃瑾勵 黃明輝 黃淑美 黃淑苑 張國棟 張哲維 張嘉真 張菁紋 張峯銘 張月嬌 張月卿 蕭慶海 蕭海清 蕭海鵬 楊孝明 楊孝德 楊懷朝 蕭敏真 蕭秀美 蕭品竹即蕭秀芳 林黃綿 黃施琴 黃鴻源 黃麗燕 黃李玉 黃一聰 黃慶玲 黃淑敏 黃品貽 黃筱宜 黃怡芳 黃芍藥 賴來福 李進財 李仍裘 李俊益 李淑娟 周財明 周春祺 周春生 李淑卿 賴招治 游賴尾枝 陳阿齊 李賴碧 沈太吉 沈太平 沈紅綢 沈慧 沈淑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理由二、六㈡中關於「楊秀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孝明」。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其他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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