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周瑄樂
代 理 人 郭沛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易峸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27點第1款第1、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 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百級有限公司,擔任業 務職務,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42,543元,查 有勞保投保資料,投保薪資為33,300元,未受有社會福利給 付,亦無非商業型保單,其餘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 之財產,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裁定、債務人陳 報之薪資表、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查無社會補助函等件附卷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自105年8月間居住於弟弟名下房屋,每月支出 房屋使用費9,000元、伙食費5,100元、勞健保費1,169元、 車輛維修保養費7,450元、電話費980元,合計每月必要支出 23,699元,併陳報每月需支出父、母扶養費共4,000元。其 中房屋使用費亦包含債務人個人部分水電瓦斯費用,又債務 人因工作性質為駕車推廣業務,需每日紀錄公里數加總後向 公司匯報,如超過公司補助油資(包含於每月薪資所得未予 預扣)之部分,由債務人自行負擔,是以油費及保養維修費 用均於車輛維修保養費項目計算之,另勞健保費亦未自收入 部分預扣,故亦於支出部分列計。綜上,依其支出之項目及 金額,尚可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並有相關繳費證 明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憑。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42,54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7,699元 後,每月餘14,844元可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 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12,000元,已逾上開每月可處分所 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五分之四,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 要之生活支出,可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4.28%。 │
│5.清償總金額:864,000元。 │
│6.債務總金額:3,557,02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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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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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1,298,322 │36.5 │ 4,380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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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933,812 │26.25 │ 3,150 │
│ │限公司 │ │ │ │
├──┼───────────┼─────┼───┼───────┤
│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92,504 │25.09 │ 3,011 │
│ │ │ │ │ │
├──┼───────────┼─────┼───┼───────┤
│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423,374 │11.9 │ 1,428 │
│ │司 │ │ │ │
├──┼───────────┼─────┼───┼───────┤
│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008 │0.25 │ 3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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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3,557,020 │ 100 │12,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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