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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16號
CHDV,104,訴,616,2018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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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陳靜富
被   告 陳時盛
      江增佳
      江志成
      江增涛
      江增湖
      羅智頡
      江懷遠
      江偉煥
      江慶芸
      江明靜
      江載鈺
      江文銳
      黃江雪妙
      江秀美
      江節妙
      江富界(兼江陳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王春生
      王良仁(兼江陳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江寶釧(兼江陳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江游碧雲
      江淑霞
      江柄頷
      江文伶
      江翰毅
      江翰拓
      江世達
      江薛秀霞
      江雅慧
      江雅真
      江博容
      江世凱
      江世猛
      江世隆
      江世豊
      江世正
      江黃蜂
      江美秀
      江富國
      江富業
      黃湘泓(國內公示
      黃湘彬
      黃俊郎
      黃昭榕
      黃昭慈
      江俐儒
      江徐芙
      江富種
      江富祿
      江美郁
      楊江美麗
      賴季諾
      賴政傑
      賴彥志
      賴韻如
      江富鼎
      江富殿
      江徐格
      江安世
      江如淑
      江增陽
      江增穗
      黃國禎
      黃國祐
      黃麗華
      黃麗珍
      林江秀春
      林進添
      賴林素娥
      曹林金霞
      吳昌權
      吳黎娟
      林賞娥
      林桂娥
      林素貞
      林進欽
      黃路
      黃政行
      黃政民
      胡黃麗雪
      施黃麗香
      詹黃麗貞
      陳志遠
      陳懷恩
      江劉麗
      江啟中
      江啟文
      江雅鈴
      江蕙如
      江素華(國外公示
      江林秀球
      江素卿
      江玉春
      江素貞
      江明信
      江世雄
      江世男
      方志光
      方玫貞
      江昭陽
      陳明秋
      陳明柔(國內公示
      謝江彩雲
      江梅雪
      江秀英
      江沼澤
      江曹暖
      江永志
      江永盛
      江昭吉
      江昭文
      江釗銘(國內公示
      劉明哲
      劉錦堆
      劉錦松
      劉錦坤
      江妙珠
      江麗娟
      江月仙
      江富毅
      江葉貴美
      江維芬
      江哲豪
      江富賢
      江富德
      江富榮
      江富智
      江美珍
      江張玉盞
      江秀卿
      江秀美
      江美兒
      楊江金鳳
      江游純
      江富山
      江美鳳
      江美月
      江笑
      劉江秀英
      江秀玲
      江陳秋璇
      江佳陵
      江佩蓉
      江玠顯
      江世情
      賴江秀香
      游務
      游婷媛
      游麗珍
      蕭新慶
      蕭明章
      蕭明德
      詹江芳如
      江淑華
      江金蓮
      江易聰(國內公示
      江宥緯
      江宜賓
      江宛穎
      江宛蓉
      江若雅
      林江月娥
      江文士
      江丁主
      江水局
      吳文謙
      吳佩玲
      吳泰元
      吳政儒
      江罔市
      江主仁
      江主義
      江深泉
      曾貽祥
      曾俊立
      曾駿閔
      曾俊玲
      曾俊玫
      江秀猜
      江明璋
      江武璋
      黃江翠玲
      江翠瑜(國外公示
      張世樂
      張世昌
      張世群
      江金陵
      江金隆
      江金都
      江良顯
      江秀(國外公示
      林秋英
      江咏婕
      江品諠
      江秀寶
      江莉雯
      江黃貴梅
      江錦源
      江柳毅
      江味娥
      凃銓勝
      凃銓重
      凃銓湖
      凃銓田
      曹萬重
      曹永佳
      曹永固
      曹美妙
      邱先智
      邱綉津
      楊孟霖
      楊誌欽
      楊文芬
      江明美
      江洽炆
      江壬庚
      江世明
      楊江堤
      張陳心婦
      江俊雄
      江游秀枝
      江宗校
      江宗志
      江素蓮
      江宗樺
      江乙加
      江佩蓉
      江永錄
      江火忠
      江龍正
      江龍信
      江祥豪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絨
被   告 江琳心
      江綉華
      許滄州
      許滄喜
      傅許秀花
      陳江奈
      許文燃
      許文榜
      江雅禾
      許宇承
      許印竺
      許翌歆
      許羽孟
      許伃姍(國內公示
      許世欣
      許世賢
      許宸瑋
      許素薇
      許宜文
      許育騰
      許俊極
      許美惠
      江柏東
      江林清秋
      江弘誠
      江弘佑
      江弘睦
      江倚東
      江轍東
      陳吉瑞
      陳碧華
      黃江達
      黃江哖
      石江璉
      蕭成吉
      蕭桂熙
      蕭崇熙
      蕭惠霜
      蕭惠蘭
      蕭惠鈴
      江恆吉
      江恆欽
      江松原(原姓名江恆欣)
      江恒生
      江瓊婷
      江淑熹
      江富而
      江富道
      黃惠美(即江景水之承受訴訟人)
      江秋萱(即江景水之承受訴訟人)
      江品儀(即江景水之承受訴訟人)
      宋明生(即宋江春美之承受訴訟人)
      宋立閎(即宋江春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第21頁第(7)點第3行所載「..涂銓勝、涂銓重、涂銓湖、涂銓田、..、楊江提..」之記載,應更正為「..凃銓勝、凃銓重、凃銓湖、凃銓田、..、楊江堤..」;關於第31頁附表八第3行「..涂銓勝、涂銓重、涂銓湖、涂銓田、..、楊江提..」之記載,應更正為「..凃銓勝、凃銓重、凃銓湖、凃銓田、..、楊江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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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