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佳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佳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佳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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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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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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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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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日 │106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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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1119號│106 年度偵字第74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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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857 號 │106年度訴字第117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8 月18日 │106 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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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857 號 │106年度訴字第1178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9 月16日 │106 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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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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