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32號
CHDM,107,聲,232,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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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泰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七年度執聲付字第二十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泰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泰鴻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七0一00二九四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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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