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游閔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
字第15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游閔丞(以下稱被告)已坦白 犯行,知所悔悟,且警員剛圍捕時誤以為是仇家,為保護車 內妻小,才會突圍,至於前妻說家人不管我們,只是意見不 合的問題,被告不會不管妻小,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罪等案件,前經 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前揭罪嫌重大,其中販賣毒品案件為 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知悉遭警方鎖定後 ,逃亡藏匿多時,於警員拘提時不顧警員已經對空鳴槍喝令 不得衝撞,仍試圖脫免逮捕,顯有逃亡之事實,本案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7年1月19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 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至於被告家庭狀況如何, 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