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3號
CHDM,107,聲,113,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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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JAIWANG SARAYUT(中文姓名:沙拉育,泰國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七年度執聲付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AIWANG SARAYU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JAIWANG SARAYUT 前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二日以法授矯字 第一0七0一五一一七七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另按「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 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 ,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 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 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 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 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號裁判意旨 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既係外國人,檢察官自得依前開 規定執行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處分,並依具體狀況,衡酌是 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 之執行方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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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