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正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正裕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481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