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54號
CHDM,107,簡,154,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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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俊程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不願再與告訴人往來,竟以傳送訊息及裸照之 手段恐嚇告訴人,對告訴人之身心造成恐懼,所為實應非難 ;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 無業、家中經濟依靠配偶、已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 狀況(調偵卷第35頁、院卷第7 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院卷第7 頁)、檢察官之求刑及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 解並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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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