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684號
CHDM,106,簡,684,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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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
緝字第7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
字第10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淑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淑惠明知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且為輕而易舉 之事,無正當理由而不符合一般社會常態使用方式徵求他人 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者,極易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 罪工具,且預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 詐欺犯罪,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罪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3日某時許, 在彰化縣彰化市全家超商彰化大通店,將以其名義申設之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央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分別簡稱遠東國際商銀帳戶、彰化中央路郵局帳戶)及 其前夫鐘國鏗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為0000000000 00000號,逕予更正。以下簡稱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利用新竹物流寄送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余小姐」之成年人士或「余小姐」所屬詐欺 犯罪成員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工具(鐘國鏗涉犯詐欺取財部 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875號判決確定,並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詐騙 犯罪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向周 美珠、黃慧珠、陳曉榕、賴雪華楊玉琪等人,施以如附表 一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周美珠等人陷於錯誤,乃分 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至陳淑惠鐘國鏗前開帳戶內。嗣周美珠等人匯款後,驚覺有異,報警 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
如附表一證據名稱及出處所示。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查被告陳淑惠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提供上開以其 名義所申辦之遠東國際商銀帳戶、彰化中央路郵局帳戶及鐘 國鏗名義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相關資料給予詐欺犯罪 成員使用,作為其後對告訴人周美珠等人實施詐騙行為之用 ,致使告訴人周美珠等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 之上開帳戶內,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 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依現 存卷證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對於上開詐欺犯罪成員 人數達3人以上有所認識;且詐欺取財之方式甚多,依卷存 資料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於該詐欺犯罪成員將以冒用政 府機關或公務員之名義實行詐術,而對於詐欺集團成員是否 採取上開加重手段犯之亦有認識,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 告僅有幫助普通詐欺之行為。
㈡是核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並應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同時交 付上開遠東國際商銀、彰化中央路郵局及中國信託商銀帳戶 資料予詐欺犯罪成員,其以一幫助詐欺行為,幫助正犯詐欺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5人財物,侵害5個人財產法益,為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又如附表一編號2至5部分(即幫助詐欺告訴人黃慧珠、 陳曉榕、賴雪華及被害人楊玉琪部分)起訴書雖未敘及,惟 因其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認為有罪之附表一編號1部分(即被 告幫助詐欺告訴人周美珠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得併予審酌 ,一併敘明。
㈢另以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年6月28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所謂洗錢,係 指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或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列舉之 重大犯罪,並未包含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而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 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是依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 可構成洗錢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列舉之重大犯罪



,既未包含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是被告交付帳戶之 行為,依行為時即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前之法律,尚不該當 於洗錢罪,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則被告行為時,其提供帳戶之行為並無洗錢罪處罰規 定,依刑法第1條前段所揭示之罪刑法定原則,被告此部分 犯行即非洗錢防制法處罰之行為,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 C卷如附表一所示警詢筆錄所載);被告不知戒慎提供帳戶 予他人作為不法使用,非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國家機關 偵查犯罪之困難,使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人逍遙法外,亦使為 詐欺取財犯罪之人得以順利隱匿自己之身分而避免遭查獲, 類此行為已嚴重損及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甚鉅,迭為社 會大眾及輿論所嚴予批評,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斟酌告 訴人等人遭詐騙之款項金額,被告尚未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 解,及其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核情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10 4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公布,並自10 5年7月1日施行;另於105年6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 0000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之3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 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新 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4、5項亦有明文。查依卷存資料,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帳戶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之情形 ,是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詐 術│告訴人(被害人)及│證據名稱/出處 │
│ │ │ │其財產處分 │ │
├──┼──────┼──────┼─────────┼──────────────┤
│ 1 │104年10月4月│詐欺犯罪成員│周美珠因而陷於錯誤│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參C卷 │
│ │16時23分許 │於左列時間撥│後,於104 年10月5 │ 第12頁至第13頁) │
│ │ │打電話予周美│日12時22分許,在桃│②證人鐘國鏗於警詢、偵查中之│
│ │ │珠,佯稱係周│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 證述(參A 卷第12頁至第14頁│
│ │ │美珠之同學「│4 號中壢南園郵局臨│ 、第61頁、B 卷第8 頁、D 卷│
│ │ │陳怡蓁」亟需│櫃匯款10萬元至鐘國│ 第21頁至第22頁、第139 頁至│
│ │ │用錢云云。 │鏗所申設之中國信託│ 第140 頁) │
│ │ │ │商業銀行彰化分局帳│③證人即告訴人周美珠於警詢時│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 之證述(參A 卷第18頁至第19│
│ │ │ │戶內(鐘國鏗所涉詐│ 頁) │
│ │ │ │欺部分,業經本院以│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參A 卷│
│ │ │ │105 年度簡字第1875│ 第20頁) │
│ │ │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⑤鐘國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
│ │ │ │刑2月確定)。 │ 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參│
│ │ │ │ │ A卷第22頁至第24頁) │
│ │ │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105 年5 月16日中信銀字第│
│ │ │ │ │ 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
│ │ │ │ │ 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參│
│ │ │ │ │ A卷第67頁至第69頁) │
│ │ │ │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104 年11月2 日中信銀字第│
│ │ │ │ │ 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
│ │ │ │ │ 帳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參│




│ │ │ │ │ D 卷第87頁至第89頁) │
├──┼──────┼──────┼─────────┼──────────────┤
│ 2 │104 年10月1 │詐欺犯罪成員│黃慧珠因而陷於錯誤│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 │日11時許 │於左列時間撥│後,於104 年10月5 │ 參C 卷第12頁至第13頁、D 卷│
│ │ │打電話及利用│日12時許,在永豐商│ 第15頁至第16頁) │
│ │ │通訊軟體聯絡│業銀行五股分行臨櫃│②證人鐘國鏗於警詢、偵查中之│
│ │ │黃慧珠,佯稱│匯款10萬元至陳淑惠│ 證述(參A 卷第12頁至第14頁│
│ │ │係黃慧珠之友│所申設之遠東商業銀│ 、第61頁、B 卷第8 頁、D 卷│
│ │ │人「喻秀群」│行彰化分行帳號0500│ 第139 頁至第140 頁) │
│ │ │亟需用錢云云│0000000000號帳戶內│③證人即告訴人黃慧珠於警詢時│
│ │ │。 │。 │ 之證述(參D 卷第31頁至第32│
│ │ │ │ │ 頁) │
│ │ │ │ │④永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
│ │ │ │ │ 單(參D卷第38頁) │
│ │ │ │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
│ │ │ │ │ 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件紀錄表(參D 卷第34頁至第│
│ │ │ │ │ 37頁) │
│ │ │ │ │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4 年11月│
│ │ │ │ │ 11日(104)遠銀詢字第00013│
│ │ │ │ │ 38號函暨檢送之開戶資料、活│
│ │ │ │ │ 期儲蓄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參│
│ │ │ │ │ D卷第90頁至第100頁) │
├──┼──────┼──────┼─────────┼──────────────┤
│ 3 │104 年10月5 │詐欺犯罪成員│陳曉榕因而陷於錯誤│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參C卷 │
│ │日15時22分許│於左列時間撥│後,於104 年10月6 │ 第12頁至第13頁) │
│ │ │打電話及利用│日13時22分許,於中│②證人鐘國鏗於警詢、偵查中之│
│ │ │通訊軟體聯絡│國信託商業銀行西松│ 證述(參A 卷第12頁至第14頁│
│ │ │陳曉榕,佯稱│分行臨櫃匯款3 萬元│ 、第61頁、B 卷第8 頁、D 卷│
│ │ │係陳曉榕之友│至鐘國鏗所申設之中│ 第21頁至第22頁、第139 頁至│
│ │ │人「蘇嘉穎」│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 第140 頁) │
│ │ │亟需用錢云云│分局帳號0000000000│③證人即告訴人陳曉榕於警詢、│
│ │ │。 │16號帳戶內(鐘國鏗│ 偵查中之證述(參D 卷第47頁│
│ │ │ │所涉詐欺部分,業經│ 、第127 頁至第128 頁) │
│ │ │ │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
│ │ │ │第1875號判決,判處│ 款交易憑證(參D卷第54頁) │
│ │ │ │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




│ │ │ │故此部分鐘國鏗涉嫌│ 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詐欺部分,業經臺灣│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分確定)。 │ 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通報單(參D 卷第49頁至第53│
│ │ │ │ │ 頁) │
│ │ │ │ │⑥LINE對話擷取照片(參D 卷第│
│ │ │ │ │ 55頁至第57頁) │
│ │ │ │ │⑦鐘國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
│ │ │ │ │ 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參│
│ │ │ │ │ A卷第22頁至第24頁) │
│ │ │ │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105 年5 月16日中信銀字第│
│ │ │ │ │ 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
│ │ │ │ │ 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參│
│ │ │ │ │ A卷第67頁至第69頁) │
│ │ │ │ │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104 年11月2 日中信銀字第│
│ │ │ │ │ 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
│ │ │ │ │ 帳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參│
│ │ │ │ │ D卷第87頁至第89頁) │
├──┼──────┼──────┼─────────┼──────────────┤
│ 4 │104 年10月8 │詐欺犯罪成員│賴雪華因而陷於錯誤│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 │日前之某日時│於左列時間撥│後,於104 年10月8 │ 參C 卷第12頁至第13頁、D 卷│
│ │ │打電話予賴雪│日13時24分許,操作│ 第17頁至第19頁) │
│ │ │華,佯稱係賴│提款機匯款3 萬元至│②證人鐘國鏗於警詢、偵查中之│
│ │ │雪華之友人「│陳淑惠所申設之中華│ 證述(參A 卷第12頁至第14頁│
│ │ │陳淑芬」亟需│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 、第61頁、B 卷第8 頁、D 卷│
│ │ │用錢云云。 │化中央路郵局帳號 │ 第139 頁至第140 頁)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③證人即告訴人賴雪華於警詢、│
│ │ │ │戶內。 │ 偵查中之證述(參D 卷第39頁│
│ │ │ │ │ 至第41頁、第127 頁至第128 │
│ │ │ │ │ 頁) │
│ │ │ │ │④臺中市大里區農會自動付款機│
│ │ │ │ │ 交易明細單(參D卷第58頁) │
│ │ │ │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
│ │ │ │ │ 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 │ │ │ │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D │
│ │ │ │ │ 卷第42頁至第46頁) │
│ │ │ │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
│ │ │ │ │ 局104 年11月4 日彰營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立帳申│
│ │ │ │ │ 請書、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參D 卷第│
│ │ │ │ │ 83頁至第86頁) │
├──┼──────┼──────┼─────────┼──────────────┤
│ 5 │104 年10月7 │詐欺犯罪成員│楊玉琪因而陷於錯誤│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 │日之某時 │於左列時間撥│後,於104 年10月8 │ 參C 卷第12頁至第13頁、D 卷│
│ │ │打電話予楊玉│日15時許,於屏東縣│ 第17頁至第19頁) │
│ │ │琪,佯稱係楊│枋山鄉楓港村舊庄路│②證人鐘國鏗於警詢、偵查中之│
│ │ │玉琪之友人「│51之2 號統一超商之│ 證述(參A 卷第12頁至第14頁│
│ │ │郭昱君」亟需│提款機,匯款1 萬元│ 、第61頁、B 卷第8 頁、D 卷│
│ │ │用錢云云。 │至陳淑惠所申設之中│ 第139 頁至第140 頁)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③證人即被害人楊玉琪於警詢時│
│ │ │ │彰化中央路郵局帳號│ 之證述(參D 卷第59頁至第61│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頁) │
│ │ │ │戶內。 │④手機簡訊及匯款畫面翻拍照片│
│ │ │ │ │ (參D卷第67頁至第68頁) │
│ │ │ │ │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
│ │ │ │ │ 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單(參D 卷第63頁至第66頁)│
│ │ │ │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
│ │ │ │ │ 局104 年11月4 日彰營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立帳申│
│ │ │ │ │ 請書、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參D 卷第│
│ │ │ │ │ 83頁至第86頁) │
├──┼──────┴──────┴─────────┴──────────────┤
│上開│①新竹物流代收點專用託運單(寄件人收執聯)(A卷第27頁、D卷第69頁) │
│犯罪│②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24日(104)新物總(法)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送 │
│事實│ 之代收點專用託運單(收件人簽收聯影本)、客戶簽收單(D卷第71頁至第75頁) │
│共通│ │
│證據│ │




└──┴──────────────────────────────────────┘

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
┌──┬──────────────────────┬────┐
│編號│ 卷 宗 案 號 │代號 │
├──┼──────────────────────┼────┤
│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199號 │A卷 │
│ │ │ │
├──┼──────────────────────┼────┤
│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720號 │B卷 │
├──┼──────────────────────┼────┤
│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71號 │C卷 │
├──┼──────────────────────┼────┤
│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375號 │D卷 │
├──┼──────────────────────┼────┤
│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核退字第307號 │E卷 │
├──┼──────────────────────┼────┤
│六 │106年度簡字第684號 │本院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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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