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819號
CHDM,106,簡,2819,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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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仕彬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1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仕彬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周仕彬因認鄰居林白梅所管理之彰化九天玄女救世宮廟有燒 金紙造成汙染、辦法會吵雜、晚上出入份子複雜等情事而深 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30日15時 許,在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共見共聞之臉書及名為「秀水建 築科」之Line群組,張貼其以手機所拍攝林白梅之照片,並 於照片旁載稱「垃圾神壇又要辦活動了 此破麻自稱仙姑, 靠宗教斂財」等穢語,辱罵林白梅
二、經查:
(一)被告周仕彬因認鄰居即告訴人林白梅所管理之彰化九天玄 女救世宮廟有燒金紙造成汙染、辦法會吵雜、晚上出入份 子複雜等情事而深感不滿,於106年9月30日15時許,在臉 書及名為「秀水建築科」之Line群組,張貼其以手機所拍 攝林白梅之照片,並於照片旁載稱「垃圾神壇又要辦活動 了 此破麻自稱仙姑,靠宗教斂財」等情,業據被告於警 詢、偵訊中坦承明確,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 證人杜長諭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Line群組對話畫面、 臉書畫面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稽,應可認定。
(二)名為「秀水建築科」之Line群組有成員21人,此為被告所 自承,並有Line群組對話畫面翻拍照片顯示「秀水建築科 (21)」可證;另被告於臉書上張貼上開內容後,即有10 個表情符號,並有「蘇柏任」、「王筑丘」等人留言,亦 有臉書畫面翻拍照片可佐。從而,被告張貼上開內容,既 有被告以外之「秀水建築科」Line群組20人、臉書至少10 人得以瀏覽見聞,當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無疑。被 告於警詢、偵訊中辯稱:只有伊好友可以觀看乙節,尚無 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被告於警詢、偵訊中雖辯稱「破麻」是用國語陳述,意指 「破壞環境的麻煩人物簡稱」,沒有罵人的意思云云。然 「破麻」以臺語發音即為辱罵之意思,此為一般人所理解 ,且觀諸被告於臉書張貼上開內容後,蘇柏任隨即回覆稱 「破麻別亂罵啦」、「會被告公然侮辱」,被告再回覆稱



「不然改成這2天很紅的『操你媽的B』」等情,有前揭翻 拍照片足證,由上可知被告於貼文中記載「此『破麻』自 稱仙姑」,確係辱罵人甚明,被告前揭所辯,顯非可採。三、按刑法上所謂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狀況為已足,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此經司法院 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 在案。又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倘行為人 之言語或行止,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 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人格 之一般危險時,即足當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不思理性循 合法途徑解決紛爭,恣意口出惡言辱罵告訴人,所為誠該非 難,且犯後矯飾卸責,並兼衡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暨被告係大學畢 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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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