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06年度,52號
CHDM,106,秩,52,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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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被移送人  陳炤宇
      洪暐傑
      楊 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11月17日和警分社字第10600272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炤宇洪暐傑、楊可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炤宇洪暐傑、楊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1月7日4時許。
㈡地點: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陳炤宇洪暐傑、楊可於上開時、地加暴行 於陳若麟陳建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炤宇洪暐傑、楊可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被害人陳若麟陳建智以及證人廖勝堅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4張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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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