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184號
CHDM,106,單禁沒,184,201801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強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參點貳貳貳玖公克、參點壹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強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 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送驗 後合計淨重共6.4077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強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透明結晶體2包(驗餘 淨重分別為3.2229、3.1848公克),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8月17日草療 鑑字第1060800198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考,確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均為違禁 物。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