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825號
CHDM,106,交易,825,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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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覃映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11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22日10時4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彰化縣彰化市彰新 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因駕車過失,撞及同向在前由張寶星 所騎附載告訴人姚玉霜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致告訴人受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及過失傷害案件,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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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