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7號
PTDV,107,補,57,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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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紀倍宗 
被   告 張細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
費2 萬8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
應補繳2 萬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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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