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紀倍宗
被 告 張細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
費2 萬8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
應補繳2 萬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