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9號
PTDV,107,補,49,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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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周榮義 
      周添財 
      周柱  
      周祖賢 
被   告 周德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街○段0 ○段000 地號
土地中,面積40平方公尺部分之地上物清除,並請求被告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及被告占用面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9,600 元【計算式:
40㎡×23240 元/ ㎡=929600】(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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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