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0號
PTDV,107,司票,60,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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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進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逸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一紙之提示
  日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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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