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號聲 請 人 黃清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興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29400、CH433768)二 紙之提示日。(是否均為106年12月27日)二、請陳明本件相對人吳興富之姓名係吳興富或吳富興。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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