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號
PTDV,107,司票,4,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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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興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29400、CH433768)二
  紙之提示日。(是否均為106年12月27日)
二、請陳明本件相對人吳興富之姓名係吳興富吳富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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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