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號
PTDV,107,司票,12,2018011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洪榮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世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黃世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