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號聲 請 人 洪榮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世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相對人黃世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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