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智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保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地號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
三、請提出相對人吳保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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