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8號
PTDV,107,司拍,28,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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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智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保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地號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
三、請提出相對人吳保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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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