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 請 人 鍾誼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允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 部)二、請提出相對人石允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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