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7號
PTDV,107,司拍,17,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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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鍾誼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允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
  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石允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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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