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7年度,11號
PTDV,107,司家補,11,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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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11號
聲 明 人 黃秀麗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
  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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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