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8號
PTDV,107,司促,898,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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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8號
債 權 人 陳玉清
債 務 人 陳純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每百元每日一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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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