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上列聲請人與徐菡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核,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故請陳報最新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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