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2號
PTDV,107,司促,862,2018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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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聲請人與徐菡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故請陳報最新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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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