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怡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余春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釋明利息起算
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催告還款之期日)及利率(如
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若不欲請
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二、請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及將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