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墾丁煤氣行
法定代理人 郭定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
臺幣(下同)480,288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即對帳明細表五紙,核其抬頭均係為「泊逸渡假酒店」,尚
無從推知對本件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上開事
項、請求債務人應給付480,288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泊逸渡假酒店、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
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最新資料
,及其等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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