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排鍾貴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聲請人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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