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5號
PTDV,107,司促,815,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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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排鍾貴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聲請人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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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