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1號
PTDV,107,司促,811,201801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洪文發
      洪慶和
一、債務人洪文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零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文發洪慶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
  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