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洪文發
洪慶和
一、債務人洪文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零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文發、洪慶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
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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