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光明即蔡光春之繼承人
蔡光榮即蔡光春之繼承人
蔡玉蘭即蔡光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光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光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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