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周文心
周春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周文心於民國99至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周春來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
計新臺幣83,89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
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
% 浮動計息,其中0.06% 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
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
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
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
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
率1%即2.15% 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
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
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㈡詎債務人周文心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6 年8 月1 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3,8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
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周春來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文心、周│自民國106 年│至民國106 年│年息1.15% │
│ │83,890元│春來 │7 月1 日起 │10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1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文心、周│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3,890元│春來 │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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