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5號
PTDV,107,司促,715,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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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永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陸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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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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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 │
├──┼─────┼───────────┼───────────┤
│002 │22,000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83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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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7,000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 │
├──┼─────┼───────────┼───────────┤
│004 │89,695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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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60,698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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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