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永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陸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
│001 │20,000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 │
├──┼─────┼───────────┼───────────┤
│002 │22,000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83計算 │
├──┼─────┼───────────┼───────────┤
│003 │ 7,000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 │
├──┼─────┼───────────┼───────────┤
│004 │89,695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 │
├──┼─────┼───────────┼───────────┤
│005 │60,698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