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尹熒即王佳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讓與證明書之債權資料明細表註⒈內容所載,債權
金額新臺幣123,460 元係為本金加計已計算仍未獲清償之利
息與違約金在內。故請提出本件欠款明細(須可看出現欠本
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並應更正請求標的為以本金
金額計算利息;否則應釋明請求複利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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