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43號
PTDV,107,司促,643,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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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尹熒即王佳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讓與證明書之債權資料明細表註⒈內容所載,債權
  金額新臺幣123,460 元係為本金加計已計算仍未獲清償之利
  息與違約金在內。故請提出本件欠款明細(須可看出現欠本
  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並應更正請求標的為以本金
  金額計算利息;否則應釋明請求複利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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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