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蔡銀平
債 務 人 曾子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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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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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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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130元 │105年3月9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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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82,800元 │105年5月3日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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