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號
PTDV,107,司促,62,2018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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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蔡銀平
債 務 人 曾子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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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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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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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130元   │105年3月9日    │5         │
├──┼───────┼─────────┼─────────┤
│002 │382,800元   │105年5月3日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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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