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銀平上列聲請人與曾子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本件是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87,930 元,及 陳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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