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號
PTDV,107,司促,62,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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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銀平
上列聲請人與曾子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是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87,930 元,及
  陳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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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