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8號
PTDV,107,司促,478,2018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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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聲請人與謝毅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故請陳報公司最新法定代
  理人,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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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