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上列聲請人與謝毅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核,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故請陳報公司最新法定代 理人,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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