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0號
PTDV,107,司促,410,201801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永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永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6 年12月1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34,053元( 約定條款
  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
  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
  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125 元( 約定條
  款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1,200 元( 約定條款
  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0 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永建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4,053元│     │2月11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