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上列聲請人與盧素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向債務人盧素英請求欠款新臺幣19,025元之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即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送達債務人之 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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