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6號
PTDV,107,司促,396,2018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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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盧素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盧素英請求欠款新臺幣19,025元之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即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送達債務人之
  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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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