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汪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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