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勤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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