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5號
PTDV,107,司促,315,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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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勤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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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