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吳貴枝
謝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謝吳貴枝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訂車輛貸款契
約,並邀請相對人謝秀月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新臺
幣26萬元,約定於96年12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 計
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6 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謝秀月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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