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美伶
債 務 人 宋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