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6號
PTDV,107,司促,256,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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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黃玉枝即長欣工程行
      陳彥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伍仟玖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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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