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穎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穎卓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向聲請人簽定國際信
用卡申請書,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乙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相對人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惟相對人劉穎卓截至107 年1 月2
日止共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計新臺幣60,617元,迄未清償
,嗣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應負清償
之責。
㈡按雙方約定前揭消費款相對人應於繳款截止日繳交應付款項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應依台灣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二項約定計付循環
信用利息,並同意聲請人依約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併此
說明。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3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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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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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劉穎卓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1.339% │
│ │56,899元│ │1 月3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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