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千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
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千鶴於106 年3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 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503
元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518 元、消費款25,112元、已到期之
利息673 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25,112元自106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
,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
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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