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0號
PTDV,107,司促,130,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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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鄭高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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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