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6號
PTDV,107,司促,1056,201801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李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李秋燕於民國9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 :NO :5424-6284-2001-3307 ),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6 年11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
  12,966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