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35號
PTDV,107,司促,1035,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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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高清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高清泉於民國93年7 月7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 :NO :5424-6201-8001-3908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
  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5 月17日止共消費簽帳新
  臺幣52,372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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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