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睿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 代理 人 梁志偉律師
被 告 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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